電動道閘可單獨通過無線遙控實現起落桿,也可以通過停車場管理系統(tǒng)(即IC刷卡管理系統(tǒng))實行自動管理狀態(tài),入場取卡放行車輛,出場時,收取停車費后自動放行車輛。
道路標線施工準備
施工時,先用高壓風力凈路機將路面土沙等雜物吹凈,確保路面無松散顆粒、灰塵、瀝青、油污等影響標線質量的雜物并干燥。然后按工程設計要求在擬施工路段采用自動放線機并輔之人工操作進行放線,之后按規(guī)定要求用高壓無氣下涂劑噴涂機噴涂與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的類型及用量相同的下涂劑(底油),在下涂機充分干燥后即用自行式熱熔標線機或手扶式熱熔標線機實施標線。玻璃珠的撒播應按監(jiān)理工程師的要求以0.3kg/m的用量在涂料涂敷后加壓撒播在所劃標線上。施工時,要求大氣溫度應不低于10℃,涂料在加熱釜或劃線機保溫桶內加熱時,溫度應控制在涂料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溫度值內,不得低于或超過較低或較高溫度限制,因本工程所用熱熔涂料系進口烴樹脂材料,其在熔融狀況的時間不得超過6h。
整個施工均在甲方*時間進行,雨天、塵埃天、風大、溫度低于10℃時須暫時停止施工。施工時,在規(guī)定程序完全結束前,應采取相應的交通安全措施,按要求設置警告標志,嚴格阻止車輛及行人在作業(yè)區(qū)通行,防止將涂料帶出或形成車轍。
4.3 標志的設置位置與數量
4.3.1 交通標志應設置在車輛行進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并宜設置在車輛前進方向的右側或車行道上方。當路段單向車道數大于4條、道路交通量大、大車比例高時,宜分別在車輛前進方向左、右兩側設置相同的交通標志。
4.3.2 標志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警告標志的前置距離可根據道路的設計速度和條件類型按表4.3.2確定,也可按所處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車速度或運行速度,以及道路具體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表4.3.2 警告標志前置距離 (m)
注: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車后通過警告地點。
道路使用者應減速后通過警告地點。
※不提出具體建議值,可視具體條件確定。
2 禁令、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開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標志開始路段的交叉口前還宜設置相應的提前預告標志,使被限制車輛能提前了解相關信息;
3 指路標志及其他標志設置位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對各個標志設置的具體規(guī)定。
4.3.3 標志設置位置除滿足前置距離和視認性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影響道路的停車視距和妨礙交通安全;
2 不宜緊靠沿街建筑物的門窗前及車輛出入口前;
3 與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側向距離;
4 快速路標志之間間距不宜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標志較小間距不宜小于30m,當不能滿足較小設置距離時,應采用互不遮擋的支撐結構形式;
5 不得被上跨道路結構、照明設施、監(jiān)控設施、廣告構筑物以及樹木等遮擋;
6 不應影響其他交通設施。
4.3.4 不同種類的標志不宜并列設置,當受條件限制需并列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安裝在同一支撐結構上標志不應超過4個,并應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2 同類標志的設置順序,應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3 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會車讓行標志、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應單獨設置;當條件限制需并列設置時,同一支撐結構上標志不應超過2個;
4 當指路標志和分向行駛車道標志需并列設置時,應按分向行駛車道標志、指路標志順序從左至右排列。
4.3.5 輔助標志應設置在被說明的主標志下緣,當需要兩種以上內容的輔助標志對主標志進行說明時,可采用組合形式,但組合的內容不宜多于3種。
4.3.6 主、輔標志及支撐結構的豎向及橫向較小凈空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位于路面上方的各類標志,其標志板及支撐結構下緣至路面的高度應大于該道路規(guī)定的凈空高度。標志板及支撐結構下緣至路面的較小凈空高度應大于表4.3.6要求;
表4.3.6 路面上方標志及支撐結構下緣距離路面的較小凈高
2 位于路側的各類標志板邊緣及標志支撐結構邊緣至車行道路面邊緣的側向距離,應大于或等于0.25m;
3 位于路側的柱式標志板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宜為1.5m~2.5m;當設置在小型車比例較大的道路時,標志板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小,但不宜小于1.2m;當設置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路側時,標志板下緣距路面的高度應大于1.8m。
4.3.7 標志的安裝應視實際情況調整其俯仰角度,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車方向,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志安裝應減少對駕駛員的眩光影響;
2 標志安裝角度宜根據設置位置,道路的平、豎曲線線形進行調整;
3 路側標志宜與車道中心線垂直或與垂線成一定角度[圖4.3.7(a)],其中禁令和指示標志宜為0°~10°,特殊情況下可增大,但較大不應超過45°;指路和警告標志宜為0°~10°;
4 車行道上方的標志板面應與車道中心線垂直,板面宜向下傾斜0°~15°[圖4.3.7(b)]。
圖4.3.7 標志安裝角度
4.3.8 可變信息標志設置應根據路網交通管理需要進行,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有進行交通實時控制需求的路段上適當位置;
2 快速路、高架道路入口及出入口前的適當位置;
3 長度大于500m的隧道入口前適當位置;
4 潮汐車道起點和可變導向車道前;
5 需進行停車誘導的停車場站的入口前,以及相鄰交叉口進口前適當位置;
6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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